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通用无人机网-无人机行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

好心教人操作无人机 发生意外失控坠机

2023-6-1 09:11| 发布者:通用无人机网| 查看:78| 评论:0

摘要:  现实生活中,大家在遇到困难时往往会找人帮忙。出于好意无偿给别人帮忙,在法律上称为“好意施惠”。但在寻求帮助过程中发生意外,由此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那么,当遇到“好心办坏事”时,行善人是否 ...

  现实生活中,大家在遇到困难时往往会找人帮忙。出于好意无偿给别人帮忙,在法律上称为“好意施惠”。但在寻求帮助过程中发生意外,由此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那么,当遇到“好心办坏事”时,行善人是否需要担责?此时造成的损害应由谁承担呢?

  事件 帮忙操作 无人机坠河

  5月28日,摄影师小陆在大理沙溪古镇使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创作时,偶遇一名观光的女游客。观看了一会儿小陆的航拍后,女游客请求小陆教自己飞无人机,并拿出了自己随身携带的一架无人机。

  眼看自己操作无人机的技术被认可,一向乐于助人的小陆欣然同意了女游客的要求。收好自己的无人机,小陆拿起女游客的无人机操作起来。

  然而,意外总是发生得猝不及防。刚飞出去五六十米,小陆就感觉不对,无人机出现了运行不稳的情况,他立即操作返航。可就在返航途中,女游客的无人机突然与操控系统失去联系。

  小陆赶忙使用无人机的查找功能寻找,发现无人机一头扎在了在离返航点约20米的河里。所幸河水很浅,在几人手忙脚乱的打捞下,女游客的无人机被小陆用竹竿挑起,捞了上来。

  然而不幸的是,因为进水短路,女游客的无人机已经无法正常飞行。小陆根据经验判断,大概率是因为进水烧了主板。

  无人机为什么突然工作不正常?经过反复确认,女游客告诉小陆,在无人机买来3年的时间里,自己只飞了3次。小陆根据常年的航拍经验判断,此次飞行事故很可能是电池常年未充电,已处于“饿死”状态,因电量不足导致的飞行故障。

  本来一场愉快的相遇,因为无人机的损坏变得异常尴尬。双方之间就无人机的损坏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产生了纠纷。

  “我要不要赔呢?如果赔了,我就是纯纯的大冤种。如果不赔,对方又会觉着自己很委屈,交给信赖的人操作,结果坠机了还要自己承担损失。”小陆对这场纠纷头痛不已。

  “经此一事,今后我再也不会去飞别人的无人机了,因为根本不知道别人的无人机情况怎样,飞丢了算谁的?坏了又让谁来赔?伤脑筋!”小陆无奈地说。

  释法 除故意或重大过失 无偿委托不需担责

  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认为,该事件可以从委托合同的角度来解释。

  因当事双方没有具体约定,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口头)关系,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由委托人承担,但委托人承担与委托事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也就是说,女游客委托小陆帮其飞无人机前,应告知小陆自己无人机的具体情况及电池是否存在故障等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从另外的法律角度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好意施惠引发的纠纷。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好意施惠的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原则。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法律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施惠人则无须担责。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