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江西邦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都昌县受... |
都昌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建设项目一、项目概况 本采购项目分为一个包,详见下表:
三、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 (一)技术模式、配套物资及实施 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区实施土壤调理剂和叶面阻控剂两种安全利用技术模式。 1、土壤调理剂 通过向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区农田土壤中撒施调理剂,如由海泡石、蒙脱土、黏土矿物粉、铁锰氧化物、泥炭等制成的土壤调理剂,来打破土壤板结、疏松土壤、提高土壤透气性、调节土壤酸碱度、降低重金属在土壤中的活性,防范镉污染超标风险。土壤调理剂进行人工撒施或机械撒施,通过水与土壤混合或机械翻耕,使调理剂与土壤充分混匀。因土壤调理剂中含有一定的碱性材料,在开展一季稻区域撒施作业时,要注意防范禾苗灼伤和人员灼伤、中暑风险。撒施土壤调理剂时,禾苗上不能有露水。同时,做好作业人员防护服穿戴工作。 供应商所投土壤调理剂产品是经过农业部登记的产品,必须提供产品登记证,产品技术指标符合产品登记执行标准。供应商所投土壤调理剂产品未经农业部登记的,产品技术指标符合产品企业标准。所投土壤调理剂产品重金属限量指标符合《镉污染稻田安全利用土壤钝化剂质量要求及应用技术规程》(HNZ144-2017)要求,必须提供由省级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土壤调理剂检验合格报告。所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必须对各项参数逐项检测并出示结果。其他施用技术要求按照《镉污染稻田安全利用土壤钝化剂质量要求及应用技术规程》(HNZ144-2017)执行。 土壤调理剂产品技术指标和重金属的限量指标
2、叶面阻控剂 叶面阻控剂主要是通过调节作物蒸腾、竞争重金属离子转运等,达到降低农产品重金属含量的目的,其施用时间一般在水稻分蘖盛期(一季稻:7月中下旬;晚稻:8月上旬)和孕穗灌浆期(一季稻:8月上旬;晚稻:8月中下旬)分两次进行,天气选择无风的晴天上午10点以前、下午4点以后,或者阴天进行叶面喷施。建议采用无人机喷施,用量为500mL/亩,用水按1:50-100比例稀释后施用。 供应商所投叶面阻控剂产品必须通过农业部登记,含硅水溶性肥料,提供相应的产品登记证。所投产品重金属限量指标符合《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所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必须对各项参数逐项检测并出示结果。叶面阻控剂产品按照“产品施用方法”明确施用量与施用技术细节。
四、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实施时间:从2021年中晚稻开始实施,至2021年中晚稻季结束。 2、产品运输、保险 2.1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2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服务、售后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实施记录 实施过程中,全程详细记录各项技术措施实施区域与面积、实施时间与用量、田间日常管理等信息,每项登记严格按要求进行签名与确认,并造册存档,建立详细台账。 6、抽检与跟踪监测 采购人对土壤调理剂、叶面阻控剂等修复产品进行质量抽检,质量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追回所付服务款,或要求成交供应商重新施用合格修复产品,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采购人采集中晚稻等稻谷样品,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效果跟踪监测,为治理效果评价、考核验收、资金支付提供依据。 五、工期及考核验收要求 1、工期要求:各项安全利用技术实施时间应以江西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操作手册为依托,符合水稻生长规律要求和相关技术要求。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区域稻谷亩产量均不得低于周边区域平均产量的95%,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减产除外。 3、验收制度: 1、供应商所投任何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接受甲方的质量抽检。抽样时县农业农村局、第三方实施企业在场,签字确认后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供应商所投产品每一次质量抽检不合格,扣减该项技术措施预算资金的5%,直至扣完为止。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区域中稻谷产量减产5%以上的,由第三方安全利用单位赔偿相应的产量损失,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减产除外。 3、因治理造成环境二次污染与耕地质量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服务承包方责任。 4、验收程序: 都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第三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向九江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效果评价报告,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效果评价报告,组织省市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项目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效果承包所有技术实施到田的货物价格、运输、装卸、保险、税费、管理、财务等费用和售后服务、宣传牌、采样、送检技术服务到位以及撒施到田等所有人工费用的综合单价,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签订采购服务合同,项目实施完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剩余 50%的合同款。 3、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招标要求,成交后负责完善实施方案、各项技术措施的组织实施、建立工作台账、提交考核验收申请材料,并配合农业农村局的监管工作。 4、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抵项目指定地点,并组织实施。都昌县农业局按照合同条款对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依照招标要求上的技术规格要求、成交产品有关指标和合同要求进行随机抽样送检,若检验不合格,按合同约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5、成交供应商在进行供货、验收时必须完全服从合同的规定和决议。 | |||||||||||||||||||||||||||||||||||||||||||||||||||||||